一、非關稅壁壘對我國水海產品出口的影響
所謂非關稅壁壘是指關稅以外的所有對貿易自由流動產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海關估價、進口許可證規則、補貼、投資的出口實績要求、限制政府採購國產貨、可兼容的標準、質量標準、健康和安全管理規範、標籤法規、檢驗和測試要求以及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缺乏。WTO非關稅壁壘採取了兩種規制辦法:一是要求WTO成員承擔履行透明度的義務,確保貿易夥伴獲得有關可能構成貿易壁壘的此類措施的信息:二是除了GATT限制WTO成員在具體的情形下使用非關稅壁壘以外,還針對各主要的非關稅壁壘達成了一系列的專門協議,加以控制。儘管如此,人類發現和創造新的貿易保護主義工具似乎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
所有非關稅壁壘中對我國海產品出口最具限制性的是技術性貿易壁壘。近年來,已開發國家針對水海產品輸入的技術壁壘不斷增多。由於環境、健康和對國內市場保護因素,世界主要國家針對水海產品設置的技術壁壘不斷增加。2001年初歐盟因從我國出口的農產品中檢出氯黴素超標,禁止我國動物源性產品進入,使我國出口至歐盟的水海產品蒙受巨大損失,以廣東省為例,2002年僅出口98.795美元,比2001年大幅下降83.5%。雖然歐盟陸續解除了禁令,但檢驗標準仍然較高,廣東水海產品出口歐盟艱難。海關統計顯示,2003年廣東出口歐盟水海產品175萬美元,雖取得恢復性增長,但僅占廣東水海產品出口總額的 0.4%。
再如, 2003年8月22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緊急通報,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將對進口小龍蝦、蟹肉和凍蝦仁等產品實施新的氯黴素檢測標準。12月12日,由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制定的食品「反恐」條例——《食品企業註冊管理條例》和《進出口食品預先通報條例》開始實施,該兩個新條例是美國《反生物恐怖法案》(BTA)的配套法規,根據《食品企業註冊管理條例》,美國本土和對美出口的外國食品及飼料生產、加工、包裝、倉儲企業必須在FDA進行登記註冊,未登記的外國食品及飼料將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此前歐盟也出台並實施了針對凍蝦等水產品的新檢測標準,日本也於2004年2月17日起實施《安全烤鰻生產企業認證的審定、指導指標》等一系列新規定,這些將直接影響到廣東省水產品的出口。
2006年1月1日歐盟開始實施新的《歐盟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特別要求進口食品必須符合新食品安全法的標準,2006年5月日本開始實施《肯定列表制度》,大大抬高了進入日本市場的門檻。截至到2006年11月底,我出口鰻魚被日本檢出違例事件共32件,被檢出的藥殘包括孔雀石綠、硝磯呋喃、硫丹等多個品種,直接導致全年對日烤鰻出口下降1.2個百分點。
二、我國水海產品出口遭遇非關稅壁壘成因分析
我國海產品出口之所以會遭遇非關稅壁壘,我們認為其原因應該從外部市場環境和出口企業自身著眼進行發掘。從我國水海產品對外貿易的環境來看,貿易目標國利用WTO規則允許的例外,濫用國家對貿易的管理權利,採取貿易保護主義措施,是造成我國水海產品出口市場惡化的主要原因。與此同時,我國水海產品的出口企業在研發投入不足、產品創新不夠、認證意識淡薄、應訴消極等方面也誘使了貿易對象國對華實施非關稅壁壘。
(一)出口目標國濫用非關稅貿易管理措施
在WTO多邊貿易體制下,成員方管理國際貿易的手段可以有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但是當合法手段被用於非法目的,比如,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員的貨物或服務進入本國市場,就會演變成為應受譴責的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從廣義上來看,非關稅壁壘涵蓋了除徵收關稅以外的一切非法措施。根據GATT的要求,一切非關稅措施都應當轉化為關稅措施,也即非關稅措施關稅化。不過,由於WTO相關規則本身的例外條款,比如,數量限制的取消僅僅是一般性的,允許存在例外。換言之,在特定情形之下,非關稅措施仍然具有合法性。只是當它們被濫用之時才被界定為非關稅措施壁壘,轉化為非法的、應予以取締的措施。
非關稅貿易管理措施往往被WTO成員濫用。技術性貿易壁壘與其他非關稅壁壘如進口配額、許可證等相比,不僅隱蔽地迴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視性等分歧,而且各種技術標準極為複雜,往往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對國別沒有限制,一視同仁,不存在配額問題。而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礎上的技術標準為基礎的,科技水平不高的發展中國家對此難以作出判斷。一些技術標準還具有不確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廣,令人無從談起,無法把握,很難全面顧及。更何況把貿易保護的實現轉移到人類健康保護上,因此有更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由於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具有不確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體實施和操作時很容易被已開發國家用來對外國產品制定針對性的技術標準,可以對進口產品隨心所欲地刁難和抵制,從而具備了實施靈活性的特點。這也是我國水海產品的出口容易遭遇以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主要表現形式的非關稅壁壘的重要原因。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花樣翻新趨於嚴格
技術性壁壘形態各異,表現形式極其多樣,涵蓋範圍極其廣泛。從產品範圍看,技術性貿易壁壘不僅涉及與人類健康有關的資源環境等初級產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製成品,產品的加工程度和技術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約和影響也越顯著;從產品來看,包括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以及處置等整個生命周期:從領域來看,已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務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極具廣泛性,既涉及國際或區域性協議、國家法律、法令、規定、要求、指南、準則、程序等強制性的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組織等制定的狹義的自願性措施等方方面面。
許多國家特別是已開發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與法規越來越嚴格,而且數量也不斷增加。一些國家制定了極為繁瑣的技術標準,既有產品標準,也有試驗檢驗方法標準和安全標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波及、仿效和擴散效應越來越明顯。一般來說,一旦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影響貿易,其波及度較之於關稅和一般非關稅壁壘更為廣泛和深遠。許多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可能直接導致限制甚至禁止進口。某一產品實施了技術性貿易壁壘,很容易擴大開來,波及相關產品甚至整個產業。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實踐中,一國實施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較易引起他國仿效。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較易產生連鎖反應,從一國擴展到多國甚至全球。
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的深入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及技術創新的深入,新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不斷湧現。技術創新使檢測設備、手段和方法更加先進,一些國家尤其是已開發國家運用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水平越來越高,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技術含量不斷提高,對進口產品的標準規定越來越細,越來越嚴格和苛刻。比如,日本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既涉及國際標準,又有獨自擬定的更加嚴格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日本的技術法規繁多,其中只有極少數技術法規與國際標準相一致。當外國商品進入日本市場時,不僅要求其符合國際標準,還要求與日本的標準相吻合,讓一般發展中國家望塵莫及。日本通過技術法規、認證制度、檢驗檢疫要求以及標準等對進口商品進行嚴格管制。近年來,日本技術性貿易壁壘呈不斷加強的趨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特別是對農產品和食品進口實施更加嚴格的管理,甚至幾近苛刻。如:農藥殘留問題;關於《食品衛生法》修正案:關於頻繁實施命令檢查的問題:關於食品原產地標籤的要求;關於《化學物質控制法》修正案;關於《食品衛生法實施條例》的修訂等。日本厚生省規定食品中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質,嚴格控制食品中的藥物殘留、放射性殘留和重金屬殘留。1968年日本制定了第一批農藥最高殘留限量(MRL),那時僅對5種農藥設定了最高限量,1978年增添了26種農藥的最高殘留限量,1997年對 161種農藥設定了8000個最高殘留限量。目前,日本已對229種農藥和1 30種農產品制定了近9000種限量標準,並配合以嚴格的檢驗檢疫制度和近平苛刻的標籤制度與包裝要求。
(三)我國水海產品出口企業自身存在問題
首先,我國水海產品出口與產業具有相對的弱質性。2006年,我國水海產品出口繼續保持近年來的良好增長勢頭,全年出口89.7億美元,增長(對 2005年同比)19.0%,遠高於同期農產品出口總體增速14.1%:占我農產品出口總額的28.9%,繼續保持第一大出口農產品地位,全年對農產品出口總體增速拉動超過5個百分點。但由於我國總體的科技發展水平相對落後,許多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低、質量不高。相對於國外同類產品的生產技術、產品質量與標準的不斷提高,我國出口產品的弱質性就會明顯地表現出來。據有關方面的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近海及淡水養殖產區污染加重,為了在較差的環境下控制疫病,實現飼養的高效率,有些養殖戶在生產中施用藥物和激素。2005年以來,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在我出口鰻魚、多寶魚、桂花魚、鯉魚、鯇魚等水產品中多次驗出含孔雀石綠,嚴重影響了我水海產品的國際聲譽。
其次,我國許多水海產品出口企業法規意識、標準意識和認證意識還比較淡薄,更缺乏國外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的信息,致使許多出口產品包括其生產條件、工藝和方法達不到國際或國外的技術標準。即使一些產品有質量,但由於缺乏認證,仍然不能進入一些國家同類產品的主流市場。目前我國養殖類產品的出口方面所遭遇的技術性限制,多半是由於這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三、我國海產品出口應對非關稅壁壘的策略
(一)建立非關稅壁壘追蹤體系
我國應該跟蹤調查,注意外貿目標國的非關稅壁壘措施。特別是主要貿易夥伴國的相關產品的非關稅壁壘動態信息,可以為我們了解和掌握哪些產品和行業在何時可能遭遇國外的非關稅壁壘,提供重要的依據。當企業遭遇非關稅壁壘時,應當能獲得解決非關稅壁壘問題的諮詢服務。這些諮詢服務的提供,應建立在對以往案例的深入研究基礎上,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在對以往應對案例深入分析和積累的基礎上,廣泛調查企業(行業)、有關背景的具體情況,由相關的諮詢專家和諮詢顧問結合兩者設計最佳的應對方案,並對方案的實施給予全程的協助和指導。向企業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在應對方案的實施過程中,向企業提供必需的法律人才和依據相關國內、國際法規解決問題的方法,協助企業進行應訴中的取證、法庭辯論、上訴策略的制定等活動。
對於我國水海產品出口而言,我們應該研究進口國的水海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制定與國際接軌的農業操作規範,及時調整質量標準,從提高自身產品質量和競爭力入手,積極主動應對國外技術壁壘;面對國外貿易壁壘,企業要及時、充分了解進口國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建立完善、規範的現代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資料,團結作戰,形成同盟,積極應對,爭取有利結果。
(二)建立政府、行業協會、企業「三體聯動機制」
一般來講,政府在應對國外非關稅壁壘中是積極的,而企業應訴積極性不高,有搭便車的行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企業領導應對意識不強,不重視遭遇非關稅壁壘的市場,認為國外市場不是企業目標市場,可有可無:企業領導班子對應對非關稅壁壘的認識不一,如果勝訴,皆大歡喜,一旦敗訴,將支付高額律師費,企業對此存有顧慮:如果需進行同行間調查,企業不願泄露財務數據;應對工作較為複雜,企業不願浪費精力;也有的期望藉助其他企業的應訴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場,坐享其成。因此,要重視政府、協會和企業在應對非關稅壁壘中的博弈關係,應從綜合效益出發協調各利益主體的應對行為。在目前的情況下,由於受企業的技術條件和經濟實力的限制,應對非關稅壁壘不可能完全依靠企業。因此,應建設以政府為主導、企業和行業協會為主體的應對非關稅壁壘的預警機制和應急體系,充分發揮政府、行業協會和企業的作用,共同應對非關稅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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