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是指捕撈和養殖魚類和其他水生動物及海藻類等水生植物以取得水產品的社會生產部門。一般分為海洋漁業、淡水漁業。漁業可為人民生活和國家建設提供食品和工業原料。
財政部、農業部9日聯合發布《關於調整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 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稱,經國務院同意,從2015年起,對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作出調整。
《通知》將補貼政策調整為專項轉移支付和一般性轉移支付相結合的綜合性支持政策。以2014年清算數為基數,將補貼資金的20%部分以專項轉移支付形式統籌用於漁民減船轉產和漁船更新改造等重點工作;80%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下達,由地方政府統籌專項用於漁業生產成本補貼、轉產轉業等方面。
據了解,作為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現行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對促進漁業發展、增加漁民收入、維護漁區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補貼政策執行中存在著信號扭曲、逆向調節、監管滯後等問題,亟待作出調整。
對於補貼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兩部門負責人介紹說,第一要堅持保障重點,強化對現代漁業建設的支撐,以專項轉移支付形式支持漁民減船轉產和生態環境修復,以及漁船更新改造等漁業裝備建設。相關行業資訊可查詢《中國漁業行業市場調查報告》。
其次,支持漁船更新改造等現代漁業裝備建設。對納入管理的老、舊、木質漁船進行更新改造,中央財政對完成減船任務的各省份按一定標準給予漁船更新改造補助。同時,支持深水網箱推廣、漁港航標等公共基礎設施和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建設,切實改善漁業發展基礎條件。
第二,堅持有保有壓,優化補貼結構,以一般性轉移支付方式,由地方政府統籌用於解決漁民生產成本和轉產轉業等方面。一是穩定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相關核算標準和方式。二是國內捕撈業按漁船作業類型和大小分檔定額測算,逐步壓減國內捕撈業特別是大中型商業性漁船補貼規模,對小型生計性漁船予以適當照顧。上述兩類補貼標準和上限由農業部制訂發布。
除用於上述兩類補貼外,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由地方政府根據漁業發展實際情況和輕重緩急,實行統籌兼顧,可在中央財政減船轉產補助標準基礎上加大補助力度,對減船上岸漁民給予就業扶持、培訓教育,對漁業資源養護、休禁漁補貼、漁業漁政信息化建設、漁港航標建設、池塘標準化和工廠化循環用水改造等水產養殖基礎設施建設給予一定支持。
通知明確了此次調整的目標任務:通過調整優化補貼方式,中央財政補貼資金與用油量徹底脫鉤,並健全漁業支撐保障體系,力爭到2019年,用5年左右時間,將國內捕撈業油價補貼降至2014年補貼水平的40%,使國內捕撈漁船數和功率數進一步減少,捕撈作業結構進一步優化,捕撈強度得到有效控制,漁業現代化邁出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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