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製作是在九十年代末期產生,近兩年發展起來的。如今,眾多的廣告公司越來越關注戶外廣告的創意、設計效果的實現。各行各業熱切希望迅速提升企業形象,傳播商業信息,各級政府也希望通過戶外廣告樹立城市形象,美化城市。這些都給戶外廣告製作提供了巨大的市場機會,也因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6-2021年中國戶外廣告行業發展分析及投資潛力研究報告》表明,伴隨著網際網路發展的腳步,戶外廣告也邁入了電商行業,出現了不少的B2B行業網站,網絡的快捷打破了原本戶外廣告的經營模式,媒體主和廣告主可以在線瀏覽多個資源,還可即時溝通,毋須輾轉各地察看,不但能夠減少人力物力的浪費,還能有效促進合作。
廣大中小城市戶外廣告業還處於待開發狀態,但隨著一線城市戶外媒體資源稀缺性凸顯,大多數二線城市戶外廣告業已得到較好發展,整個戶外廣告市場對三、四級市場重視度的增加,帶動了這些市場的媒體價格。中小城市既是吸收農村大量剩餘勞動力的主力,也是新一輪經濟發展與社會消費的主要增長點,在高新起點上開拓中小城市戶外廣告市場,媒體供應商將得以收穫一個豐碩未來。
為規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發布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登記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首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指導和協調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認為有必要直接登記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記管理。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或業務範圍;
(三)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具有相應戶外廣告媒介的使用權;
(四)廣告發布地點、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六)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