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對保險機構延續此前嚴監管態勢。據《證券日報》記者近期不完全統計顯示,今年前11個月,銀保監會(含各派出機構)對保險業合計罰款超過2億元,遠超去年全年的1.5億元。
從處罰原因來看,「高頻」處罰原因包括:財務數據不真實;編制提供虛假資料;虛掛保險業務,套取資金;直接業務虛構為中介業務;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
較為「普遍」的處罰原因包括: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未按規定報告;存在代簽名的行為;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任用高管未向監管機關報告;臨時負責人超期任職;委託未持有執業證書的人員開展保險業務;未準確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基本資料;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未繳存保證金或者足額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等。
整體來看,由於業務性質不同,財險公司、壽險公司與保險中介被罰的原因差異較大。
具體來看,《證券日報》記者梳理髮現,涉及財產險公司的違規行為主要有:編造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虛列費用;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條款費率;利用中介機構套取費用;未經批准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或撤銷分支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保管、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而人身險公司的違規行為包括: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虛列費用;編造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未經批准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或撤銷分支機構;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條款費率。
保險中介機構的違規行為集中於利用執行保險中介業務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等;兼業代理的違規行為主要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等;個人代理、業外機構和個人的違規行為,主要涉及未經許可從事對應的保險中介業務等。
針對上述不同機構的違規行為,監管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有: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吊銷業務許可證等五類。
分季度來看,今年二季度,保險機構被罰金額最多。二季度,銀保監會系統共對保險業出具罰單382張,較一季度增加77張,環比增長25.25%。二季度罰款金額也高於三季度。
具體來看,二季度,銀保監會系統共依法對保險業273家機構作出382次行政處罰,查處違規行為356項次,處罰425人次,罰款6369.7萬元,撤銷任職資格12人次,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14家次,吊銷業務許可證2家次。
從單月來看,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顯示,今年1月份-11月份,除11月份,銀保監會對保險機構的罰款未超過1000萬元外,其他各月罰款額均超千萬元。
從不同保險機構來看,財險公司依然是被罰的重災區。例如,三季度銀保監會及地方保監局合計對保險機構罰款5692萬元,而財險公司被罰超過3000萬元。
實際上,財險公司被罰較多,一方面與車險競爭激烈有關,另一方面也與部分險企將商車費改紅利用於車險費用惡性競爭有關。
海通證券研報認為,近年來城市機動車保有量增長趨緩,而縣域與鄉村機動車將迎來高速增長階段,與城市相比,縣、鄉地區客源分布將更為分散,財險公司對線下渠道布局密度的要求更高。人保財險等大型財險公司由於規模效應使得公司單個網點覆蓋人數更多,有利於降低單客成本,進而降低公司綜合費用率。而大批中小險企線下布局晚、資金投入有限,理賠場景如車輛定損、核保、核賠的發生需要險企及時反應,對線下渠道布局要求較高。二次費改後賠付率提升,財險公司短期承保盈利面臨壓力。加上綜合費用率在價格調低的競爭環境下短期難以下降,尤其是中小型公司則面臨銷售費用和賠付率同時攀升的困境。
今年年初,監管層就明確表示,有險企將商車費改紅利用於車險費用惡性競爭,部分險企為了搶占市場份額,將賠付節省的費用轉投銷售環節。財險公司無論是虛列費用、還是編制虛假材料,均與其在車險市場的「拼費用」不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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