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124票贊成、7票反對、2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修改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增加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等內容。新法將從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次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中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這一規定也牽動著不少民辦學校舉辦者和家長、學生的心。為什麼要在義務教育領域增設這樣一條新規?現有的營利性民辦小學初中在新規出台後又將何去何從?
教育部部長朱之文表示:義務教育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須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也是國家強制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義務教育的屬性決定了其不適合由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來實施,否則就有可能影響義務教育政府責任的落實,影響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甚至會加重人民群眾的負擔。
不過朱之文也表示,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不是限制義務教育階段由民辦學校提供有特色、多樣化的教育服務。現有收費較高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根據各地的具體辦法來確定收費標準,保持自己的辦學特色,只要符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繼續舉辦。
1、直擊客觀現實:創造營利民辦學校辦學合法空間
在新《教育法》實施之前,很長一段時期我國相關教育法律是嚴格禁止民辦學校以營利為目的的辦學。即便是2003年及2004年先後實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給予舉辦者「合理回報」的制度安排,這一所得是屬於獎勵性質的,而非資本利潤。從法律角度上看,迄今為止國家仍是不允許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存在。但眾所皆知的事實是,我國民辦學校基本特徵是投資辦學,尋求利潤是資本本性使然。法律禁止學校營利與社會資本謀利本性之間的矛盾,從某種程度上誘致了民辦學校辦學過程中尤其是財務管理中諸多違法違規亂象。顯然,這不利於民辦學校持續健康發展。而本次修正案,第一次承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意義價值,從法律上保障營利性辦學合法空間,這是對過去民辦學校只能非營利性辦學傳統思維的一次全新突破。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不必再「尤抱琵琶半遮面」,隱藏資本意圖及行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營利性制度的供給,為社會資本合理牟利提供了堅實的合法性。
2、強化分類治理:助推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公平發展
正如要求公平對待公辦與民辦學校一樣,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地位同樣是公平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本身並無優劣、貴賤、高低之分,兩類學校都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的組成部分,分別給予相應支持是政府公共教育管理的應有職責。本次民促法修正案,第一次明晰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邊界,為解決民辦學校支持優惠政策難以執行的困境提供了突破口。由於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辦學目的、運作模式、治理機制等方面存在很大區別,這必然要求政府政策支持和管理方式體現差異化。政府作為公共資源調節者和分配者,優先鼓勵支持非營利性學校發展,不僅符合其組織機構的公共性品格,也符合當前廣大人民群眾的教育文化觀念。但優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不代表歧視和反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兩類民辦學校只是存在政策支持方式方法的差異。如,對於捐資辦學的民辦學校,理應享有作為非營利性組織的免稅政策待遇;相反,投資辦學的民辦學校,政府應給予更大的市場自主權。進行分類治理,差異化扶持,其目的恰恰是助推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公平發展。
3、凸顯公益導向:恪守義務教育發展的公共品格
公益性是現代教育的基本屬性、發展原則。促進社會公平、彰顯公共性,是學校發展的應有價值和功能。民促法修正案草案「禁止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不是如部分人所談的「是對社會資金辦學重新增加的限制和約束」,實際上,這是對過去禁止舉辦營利性學校政策的部分延續和保留,不存在所謂「法律倒退」的事實依據。國家之所以有選擇地放開其他教育階段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是由義務教育公益性的特殊性決定的。在所有教育階段,義務教育的公益性程度最強。義務教育是一個人成為社會良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一個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的奠基性工程,具有強制性、普惠性、免費性、開放性等特徵。為保障義務教育公益性的最優化,現代國家普遍將義務教育納入政府基本公共均等服務範疇,其承擔責任的主體是政府舉辦的公辦學校。禁止義務教育階段營利性民辦學校,這也是世界其他國家教育改革發展的一貫政策經驗。
優惠:非營利民辦校可享劃撥土地
修改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對於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而營利性學校則是按照國家規定供給土地。
民辦學校在稅收方面也將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稅收優惠。
此外,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採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學校還可採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過渡:「不存在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被退出」
對於各方關注的已設立民辦學校的過渡問題,教育部建議,根據中央精神,針對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情況,分別作出規定,過渡期限等具體事項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新法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照本決定修改後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後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或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則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於一些人擔心營利性的民辦小學或者初中這部法通過以後就沒有了的問題,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指出,目前我國已經審批設立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沒有一所是營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較高學費的民辦中小學也不是營利性的。「因此,不存在法律實施後會有一大批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會被強制退出的問題,只有個別實施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如果想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時候,會受到這個條款的限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許安標介紹,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就是舉辦者出資舉辦,民辦學校不能從辦學活動中取得收益,辦學的結餘必須全部用於繼續辦學。如果學校要終止,在其清償了債務之後如果還有剩餘財產,要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可以從辦學活動中取得收益,有利潤、有結餘,可以在出資者之間進行分配,如果學校要終止,清償學校債務後剩餘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來處理。依據這樣一個分類,規定了相應的收費政策、財政支持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用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