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下半年以來,隨著房地產市場在嚴厲調控下逐漸降溫,中國土地市場也由此遭遇嚴寒,成交一片慘澹。對此叫苦不迭的,首數地方政府。箇中原因不難得知,地方政府對於土地財政的依賴實在太重了,一旦土地財政大幅下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便難以為繼。
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究竟到了何等程度?有兩組數字可以說明。一是2001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只有16.6%,但到2009年,這一比例變成了48.8%,期間有幾年,該比例甚至一度超過50%;二是從1999年至2011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約12.75萬億,幾乎年均一萬億,2011年是房地產調控最嚴厲的一年裡,全國土地出讓收入也達到了3.15萬億元。由此可見,土地出讓收入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源泉,「土地財政」即由此而來。如果說以前的土地財政是「天上掉餡餅」給地方政府,那麼在土地市場遭遇嚴寒卻又擺脫不了土地財政綁陪的時候,地方政府就不啻於被「天上掉炸彈」了。土地財政究竟是何方神聖,可以讓幾乎所有地方政府為之又喜又憂?
一、土地財政的實質
土地財政,從收入來源看,主要包含兩大類:一是與土地有關的稅收,如房地產和建築業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二是與土地有關的政府非稅收入,如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等。相關數據顯示,地方政府主要看重的是土地出讓金,其占地方財政收入預算比重一般在百分之四五十;但前者同樣不可小視,地方政府目前重點徵收的是房地產稅和建築稅,有些地方這兩項稅收也可占地方總稅收收入的百分之三四十。
而這兩部分收入又存在著內在密切聯繫:政府出讓土地,獲得非稅收收入——出讓金,企業特別是房地產企業獲得土地後開發,又可增加政府的稅收——房地產稅和建築稅等。對地方政府來說,這似乎是個「良性循環」。由此不難理解,為什麼在地方政府眼裡,土地出讓金制度會宛然便是「天上掉餡餅」。甚至於,它是一次掉下兩個餡餅:一是似乎有賣不完的土地,二是地價永不停歇地朝上翻漲。
然而,這真的是「餡餅」麼?如果我們洞悉其中的實質,恐怕就不會這麼說了。首先,土地財政的源頭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了保證有足夠土地出讓,政府就必須進行土地儲備,即不斷徵收農村集體用地,因此,從根本來說,土地財政就是一個不斷「擴張與征占」的機制。而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只是土地財政的低級形態,依靠土地資源進行抵押融資才是土地財政的高級形態,是謂「土地金融」。雖然法律上從來沒有明確許可這麼做,但土地資源已成為多地政府融資的金融工具,這一「違法」之嫌也就「法不責眾」了。地方政府自然樂此不疲。但要想維持這種高級遊戲,則房價須持續上漲,從而維持土地的價值,而政府的土地儲備又必須不斷進行,至少保持一定的規模,從而取信銀行風險控制。這些都說明了土地財政機制的實質——「擴張與征占」。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不容迴避的事實:地方政府是不願意也難以接受房價下跌的,而過去多年房價的持續上漲,土地財政可算是「罪魁禍首」之一。
更要命的是,土地儲備規模的擴大,導致了城市區域範圍逐漸擴大,從而使得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從一開始就走上了最為粗放的空間擴展道路。其次,土地出讓是將土地未來40—70年的使用權一次性轉讓,實際上相當於政府向企業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地租。在未來的時間,地方政府要負責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但以後的歷屆政府卻不可能在已賣土地上再產生現金流,那這些錢從何而來?以後的歷屆政府怎麼辦?沒人願意回答,甚至沒人願意去想。因此,僅就政府層面來說,每一塊土地的出讓都是透支未來,形象地說即「寅吃卯糧」。不僅僅是政府。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性交付多年的地租,對企業來說是預支未來利潤,屬於負債經營;就購房者來說,通過銀行貸款來支付房價,更是典型的負債投資和消費。可以想像,這中間任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衍生銀行金融壞帳,從而可能引發全社會的問題。由此可見,政府土地出讓的每一筆收入,都相應有企業或個人的負債與之相應。政府以土地出讓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同樣是以透支企業和個人的未來收益為前提的。「寅吃卯糧」便是土地財政的另一核心實質。至此,不難理解為何在過去的十幾年裡,土地財政會發展的如此迅速,它的確有著「天時、地利、人和」的客觀原因、環境和條件。從而導致土地財政長足發展,深刻改變地地方經濟的發展模式和國家經濟的產業結構比重,房地產業的「支柱性地位」從以前的不願承認變成最終的無奈認可,土地財政也成為地方財政收入舉重輕重的來源,大有「鳩占鵲巢」之勢。然而土地財政的確異化了中國城鎮化的進程,充當「餡餅」的同時也隱藏著「炸彈」,滋生無數問題,直到2012年土地市場遇冷以來,中國的地方政府方才意識到這個問題。可能很多人會為之辯解,說地方政府沒有錢,又必須進行經濟建設,土地財政是必然之策,而土地財政的確為城鎮化進程做出過貢獻。這種說法不是也完全沒有道理,這就要從土地財政的成因說起了。
二、土地財政的成因與利弊
建國後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是無償、無限期、無流動的行動劃撥模式,這種模式顯然難容於市場經濟。80年代關於如何進行改革已然眾說紛紜,1988年憲法修正案中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才終於有了法律依據。當時對於為什麼實行土地有償使用,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財政觀點,主要是為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強調國家土地使用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另一種是經濟觀點,認為片面追求地租的最大化,反而會侵蝕其它利益,不利於理順經濟關係,所以必須防止單純財政觀點。當時雖然沒有形成結論達成共識,但從後來實踐來看,無疑是單純財政觀點占了主導地位,最終形成了土地財政。中國的土地制度改革學習的是香港土地批租制中的賣地方式,但是這種學習只有其「表」,全無其「里」,它只學了「表」面上的如何賣地,而內「里」怎麼花錢、怎麼接受監督和約束則一片空白。這其中有兩點最值得反思。一是香港的土地收入納入了土地基金專戶管理,杜絕了隨意實用的可能性,而在中國,除了歸入財政預算收入外,連基本的軟約束都沒有。二是香港的土地管理與土地批租經營,隸屬不同職能部門,相互之間職責分配明確。而中國的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則是二者合一,都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管理者和經營者集於一身,自然會產生很多問題。作為政府,要經營土地,自然會「越俎代庖」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然而,有經營就有利益,而一旦經營與管理產生矛盾時,由於涉及到地方經濟利益,自然是管理服從於經營而不是相反。由此也可明白中國房地產的宏觀調控,更多的是中央政府調控地方政府,而不僅是企業和個人,因為地方政府的確是房地產業鏈中占據主導地位,土地財政便是這一現狀的真實結果。土地財政的出現,可謂先利後弊。過去十幾年,中國城鎮化建設突飛猛進,其根源便在於政府通過土地經營,積累了大量建設資金,這些資金投入到基礎設施建設上,帶動了城市規模擴大和經濟騰飛,正如上文所說,這些屬於土地財政的正面作用,不容否認。然而,土地財政也在此過程中衍生諸多問題,甚至嚴重異化中國的城鎮化進程。
一是土地泡沫風險。正如上文所說,過去十多年地方政府經濟增長模式,完全建立在土地價格持續上漲而且是暴漲的基礎之上的。如果土地價格上漲是非理性的,而且有巨大泡沫,土地財政的結果一定是災難性的,就如同現在的日本一樣,失去20多年經濟增長的成果,至今仍在泡沫破滅之後的陷阱里掙扎。
二是促生了高房價且居高不下。推本溯源,房地產價格的持續上漲且居高不下,土地財政無論如何都是根本願意之一,土地財政不改革,房價想回歸理性難上加難。
三是改變了地方經濟發展模式和產業結構比例。十多年來,土地財政主要投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促進了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發展繁榮,卻嚴重改變了正常產業結構,影響了產業調整,而土地財政占GDP的比重之高,已有「尾大不掉」之感。
四是社會資源、資金的嚴重浪費。土地財政長期缺乏收支規範與監督機制,已然衍生太多社會問題。政績工程有之,揮霍浪費有之,灰色經營有之,種種老百姓深惡痛絕之事,屢見不鮮。
五是嚴重異化中國城鎮化進程。由於土地財政主要用於城市建設,中國的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更加擴大。在現有官員政績指標體系激勵下,城市建設本身就已經變質為官員追求政績的一個工具。從城市建設中,官員希望獲得僅僅是GDP增長速度和財政收入,而高速擴大土地儲備、擴張城市規模,乃是實現GDP和財政收入快速增長的捷徑。城市走上粗放擴張的道路,只是城市建築物的快速構築,更沒有相關城市社會秩序、精神秩序的建設,要言之,即民眾的生活幸福感並沒有隨之同步,反而普遍陷入焦慮狀態。地方政府同時,土地財政也加劇了貧富分化,在土地徵收和房價上漲的過程中,不同收入的人群收入差距無疑更一步拉大。
如果中國的城鎮化、現代化進程,僅僅是物質的單純增長,其它精神、幸福等領域的價值沒有得到重視和建立,箇中隱憂不言自明。可以說,土地財政曾經發揮過重要、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土地財政的弊端已經越來越明顯,已經成為中國可持續發展的一大障礙,理性逐漸退出歷史舞台。
三、土地財政改革探尋
2012年中國土地市場普遍遇冷,曾經的「餡餅」變成了「炸彈」,地方政府才發現地方經濟早已被土地財政「綁陪」,幾乎回天乏術。由此我們不難理解他們為何在調控如此嚴厲、敏感的時期,仍然要出台政策「微調」,其根本原因便在於為了土地財政殘喘掙扎。
然而,這並不是一條明智的出路。土地財政對於GDP的「鳩占鵲巢」以及房地產業對產業結構的嚴重衝擊,都已經成為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障礙,產業結構調整勢在必行。從當前中央政府的調控進程看,房地產市場已經初步進入理性、規範的軌道,下一步,要著手的,當屬土地財政。換言之,土地財政終於也到了改革的時候。
如上文所說,造成中國土地財政的最重要原因便是政府的管理和經營的雙權合一。如果要進行改革,自然要從這一癥結下手。國際經驗表明,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政府管理部門不能同時又是市場經營主體,這應當是中國土地財政改革的一大方向,即改革集土地管理與土地經營於一身的行政體制,分離政府經營土地的職能。可參照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成立類似國資委那樣的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政府機構,專門負責組織、領導、經營國有土地方面的工作。同時,成立國有土地公司等經濟組織,由其以經營國有土地參與市場運作,或轉讓,或出租,或聯營,或入股,負有保值增值的責任,並向國家財政上繳土地收益。
二是借鑑香港批租制,建立基金式管理,嚴格規範土地財政的使用和支出。這是把當年沒學的功課補上,也可杜絕「寅吃卯糧」的短視行為。顯然,這將是一個極為漫長的過渡期,而且涉及到當前土地利益分配使用的利益格局,改革難度之大可想而知,土地財政自然不能一下取消,只能在長期的改良中漸進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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