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95年開始,在東、黃渤海海域實行全面伏季休漁制度。通過多年的休漁有效地保護了主要海洋經濟魚類資源。為緩解過度捕撈對海洋漁業資源帶來的巨大壓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7年1月底,中國農業部對休漁制度調整,此次調整,被外界評價為自中國休漁制度實施22年來的「最嚴」休漁制度。2月20日,農業部印發《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海洋伏季休漁工作的通知》,對新調整的休漁制度做具體安排。
調整後的休漁制度規定,包括渤海、黃海、東海及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灣)海域的中國所有海區休漁開始時間統一為每年的5月1日12時。此前中國最早的休漁時間為6月1日,即以後中國休漁開始時間提前了1個月,調整後的休漁制度對各類作業方式休漁時間均進行了延長,最少休漁期為三個月,以前最少休漁期為兩個月;此外,休漁作業的類型也有所增加。
通知稱,此次調整是中國伏季休漁制度實施以來幅度最大的一次,各海區的休漁時間均有所延長,休漁作業類型較之以往有所增加,不僅將對漁民生產生活、捕撈上下游相關產業、漁區社會穩定產生較大影響,也對各地的具體落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確保「史上最嚴」休漁制度能夠有效落實,通知提出各地方要高度重視、廣泛宣傳、提早部署、嚴格執法、多措監管、補貼鼓勵、加強調研,確保制度落實到位。
2016-2021年中國海洋漁業行業市場需求與投資諮詢報告認為,實行更嚴格的休漁制度,儘管休漁期間漁民工作會受到一些影響,但休漁結束後海產品質量大幅提升,海產品價格相應提高,長期看將有助於中國漁業的提振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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