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日前聯合衛計委共同就修訂完的《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再次向各省廳徵求意見,預計醫保支付標準正式稿將在2016年12月底伴隨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出台。醫保支付標準不同於過往的按比例報銷方式,其最大亮點在於醫保支付標準與醫院銷售價之間存在的價差,允許醫院留存。如此一來,便使得醫院有充足的動力壓製藥品價格。這一政策將對多數藥品價格構成巨大影響。
業內關注已久的醫保支付標準預計在12月底出台。
國家衛計委衛生髮展研究中心顧雪非博士表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也稱「基準價」,有的國家稱之為「參考價」。醫保支付標準是根據藥物在治療效果上的等效性和臨床上的替代性,將具有可替代的藥品進行分組,按照某個基準價確定各組藥品的醫保補償水平。
「嚴格意義上說,醫保支付標準不是一個定價系統,而是一種補償機制,它是一種通過限制醫保補償水平實現對藥品費用進行控制的政策,通過減少對高價藥品的需求(從需方)和刺激藥品生產者主動降價(從供方)兩方面來降低參考定價制度所涉及的藥品價格。」顧雪非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醫保支付標準」和「醫保支付價」的二者有明顯差異。於明德告訴記者,「醫保支付價」的誤區在於讓醫保支付直接決定了藥品最終的價格,這是不符合情況的;實際上「醫保支付標準」和藥品的實際銷售價格的形成並無直接關係。
「支付標準的機制將引導醫療機構主動壓價,最終醫療機構和藥品供應商會形成反映市場真實需求的藥品價格。」於明德指出。
人社部社保中心醫療服務管理處處長段政明告訴記者,醫保支付標準高於醫院實際售價的,差價在財政統籌的情況下可以下發醫院。可見,醫保支付標準和過去醫保支付規定最大的不同是醫保支付標準讓醫療機構更有動力主動壓低藥品價格,從而可逐步緩解醫保基金的支付壓力。
2016-2021年中國製藥原料及中間體行業市場需求與投資諮詢報告表明,由於醫保支付標準的實施讓醫療機構成為壓低藥品價格的主體,製藥廠家將面臨比以往更為明顯的降價壓力。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對於那些療效更優或者難以替代的創新藥,降價壓力不會太大,而存在較多可替代品的高價藥品則會面臨非常大的降價壓力,比如完成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進口原研藥、生產廠家較多的中成藥甚至是部分有較多競爭替代品的中藥獨家品種都會面臨較大的降價壓力。
人社部近日印發《關於積極推動醫療、醫保、醫藥聯動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積極探索發揮醫保在醫改中的基礎性作用,發揮醫保對醫療服務的外部制約作用,促進醫療、醫藥體制機制改革。專家認為,制定科學的醫保藥品支付政策,是未來解決藥品價格領域諸多問題的關鍵,期待已久的醫保支付標準或許將加速出台。
在醫保支付方面,《意見》明確指出,要把支付方式改革放在醫改的突出位置,發揮支付方式在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 與公立醫院改革、價格改革等各方聯動,發揮醫保支付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激勵約束作用。醫保要積極參與醫藥和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制定與價格改革相適應的 藥品和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標準,探索建立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促進醫療機構主動降低採購價格,推動醫藥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
同時,發揮支付方式在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方面的積極作用,結合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加快推進按病種、按人頭等付費方式,積極推動按病種分組付費(DRGs)的應用,探索總額控制與點數法的結合應用,建立複合式付費方式。
所謂「醫保控費」是指醫保經辦機構依據歷史數據和基金收入狀況,確定基金支出總額,同時將指標分解到醫保定點醫院,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下, 「結餘留用、超支分擔」。 此舉是國際通用的醫保付費方式之一,被認為可約束以藥養醫、過度醫療等行為,早在2009年新醫改啟動之初即寫入官方文件。
但在過去的幾年間,此種付費方式的改革效果卻不明顯,也被業界備受詬病。即便在推行了總額控制的試點醫院,藥占比仍然普遍超過40%,遠高於國際水平;而上海、保定等地,出現醫院因總額控制推諉病人,製造了醫患矛盾。
人社部此次將醫保控費寫入《意見》之中,就預示著醫保控費再次成為醫改的主旋律。
業內人士認為,以上方面的改革要求,基本都是圍繞醫保支付、降藥價來展開的,相信隨著《意見》的出台,期待已久的醫保支付標準或許將加快出台。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是指醫保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基數。有機構測算,近55%的醫療費用由醫保支付,是具有話語權的價格談判者,合理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對於藥品價格將發揮引導作用。
「醫保支付標準是醫保基金支付醫保目錄內藥品的標準,從表面上看該政策似乎不直接干預市場價格,但是在全民醫保制度已初步建立的情況下,來自醫保機構的購 買占據了大部分藥品市場份額,這時醫保支付標準將直接左右市場價格。」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醫保研究室副主任董朝暉表示。
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髮展研究中心醫療保障制度研究室主任顧雪非表示,醫保支付事關重大,制定科學的醫保藥品支付政策,是未 來解決藥品價格領域諸多問題的關鍵。「從嚴格意義上說,醫保支付標準不是一個定價系統,而是一種補償機制。這也是政府放開藥品定價後,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顧雪非表示,在藥品價格的引導機制中,醫療保險作為主要支付方應發揮重要作用。
董朝暉建議,醫保部門制定支付標準的時候要有全局意識,不僅要著眼於醫保基金平衡和參保人待遇,還要顧及患者對藥品的可及性以及醫藥市場的平穩運行。
與此同時,應加強對醫生處方的監管,完善保障方式,防範個人負擔過重。另外,為了減輕患者使用原研藥的負擔,同時鼓勵創新,可以對原研藥(甚至包括首仿藥)制定較高的醫保支付標準,但是這種「價格保護」是暫時性的,保護的力度逐年減弱,一定時期後,原研藥與普通仿製藥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