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明確建築服務業三項營改增政策、承包地流轉農業生產免稅和貼現再貼現增值稅征免政策。以下便是營改增政策最新消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建築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範圍,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範圍執行。
此條的五個關鍵點:
(一)適用對象: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至於為何只適用於總包單位,與建築法律法規對總包與分包的相關規定有關。
(二)特定業務: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以及主體結構。可以理解為建造房屋時的「地基與基礎(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護、地基處理、樁基礎、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礎、型鋼、鋼管混凝土基礎以及鋼結構基礎)」和「主體結構(含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型鋼、鋼管混凝土結構,輕鋼結構,索膜結構,鋁合金結構以及木結構)工程。既然明確限於「房屋建築」,那就不能拓展至橋樑、道路等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三)適用範圍:提供工程服務,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此處可理解為:為建造房屋提供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工程作業。不要聯想到什麼工程設計啊、修繕、裝飾乃至房屋拆除等其他項目。
(四)必要條件:正列舉四類建築材料(主材)。建設單位(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共四類建築材料。此處無「等」字修飾,因此不應再擴展到其他材料。另外,至於甲方在列舉的四類主材之外還自行採購了其他材料的,不影響適用本項規定。更不應聯想到是「甲供材簡易計稅」適用範圍的縮小。
(五)計稅方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從文字表述來看,此處未用「『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少了「可以選擇」這四個字,那就將其理解為「必須適用」吧。
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將「建築服務」從原條款中刪除。從此,建築服務(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退出了收到預收款即產生納稅義務的序列。
本次修改後,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建築服務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提供建築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的當天,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築服務完成之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此條分別就建築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預繳地點;預征率等問題作出規定。
(一)建築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及預征率: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應當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計稅銷售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建築服務增值稅預繳地點:
1. 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範圍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2.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含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內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至於納稅申報,筆者理解,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納稅人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被廢止的條文
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併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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