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作為國家食品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面臨著多重困境,包括食品企業的投保惰性、監管部門的政策執行難題、保險公司的產品供給不足以及消費者的維權困境。本文通過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深入分析,提出了構建「精準治理-制度優化-協同共治」多維聯動的創新體系,旨在通過精準治理、制度優化和協同共治的有機聯動,形成風險共治格局,推動食品安全治理由事後補救模式向風險防控模式轉變。
《2025-2030年全球及中國食品安全行業市場現狀調研及發展前景分析報告》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作為一種高效的市場監管機制和重要的金融創新,已被已開發國家廣泛應用在食品安全治理領域。20世紀初,英美等國的保險市場出現了食品、藥品、化妝品等「有毒物品責任保險」,這是最早出現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隨後,越來越多的國家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成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工具並發揮了積極作用。
我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出現較晚,大致經歷了政策探索期、強制推廣期和鼓勵推廣期。1986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開始辦理「飲食業食物中毒責任保險」,這是我國最早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嘗試。2006年,北京奧組委簽訂包括食品在內的奧林匹克運動會責任保險單,標誌著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進入公眾視野。此後,保險行業陸續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業務,但市場推廣主要依賴於保險公司的自發行為。
在強制推廣期,國務院積極推動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2012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提出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2014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進一步提出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其中第43條第2款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一條款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但內容更為簡化。
食品安全行業環境分析提到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取得了顯著發展。保險公司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領域進行了多項創新性探索,開發了多款具有市場適應性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產品,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產品體系。例如,2014年12月,人保財險與河南省湯陰縣政府開展戰略合作,將湯陰縣確立為全國首個縣級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示範區。該項目在費率厘定機制、保費來源渠道、續保優惠政策、承保模式創新以及公眾教育等方面進行了系統性設計,實現了區域食品安全保險全覆蓋的突破性進展。
儘管我國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政策制定和推廣實施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嚴重製約了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功能發揮。
(一)食品企業維度:成本收益失衡與風險認知偏差下的投保惰性
食品企業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上的決策,本質上是一種風險管理的經濟選擇,其核心在於對預期成本與潛在收益的權衡。行為經濟學的研究表明,企業在面對風險決策時,往往表現出非理性特徵,特別是對損失的厭惡程度遠高於對同等收益的追求,這一現象被稱為「損失厭惡」。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決策中,企業將保費支出視為一種確定性損失,而將潛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視為一種機率性事件。由於損失厭噁心理的存在,企業對確定性保費支出的心理感知強度遠高於對機率性大額損失的規避需求。這種非對稱的風險偏好導致企業更傾向於規避即期成本支出,而非通過保險機制對沖遠期風險,從而形成投保惰性。
成本收益的結構性失衡是投保惰性的重要誘因。從成本端來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保費定價通常基於行業平均風險水平,未能充分反映企業個體風險管理能力的差異。這種「一刀切」的定價模式導致低風險企業面臨保費溢價,增加了其投保的經濟負擔。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而言,保費支出占其經營成本的比例顯著高於大型企業,形成投保的經濟性障礙。從收益端來看,現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產品普遍存在保障範圍狹窄、免賠額過高、賠償限額不足等問題,難以覆蓋企業因食品安全事故引發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此外,儘管政府通過補貼等方式試圖降低企業投保成本,但其覆蓋面和激勵力度不足,未能有效調節成本收益比,削弱了企業的投保動力。
風險認知偏差加劇了投保惰性。一方面,企業在風險管理決策中普遍存在過度自信傾向,高估自身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低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機率。這種認知偏差導致企業將保險視為非必要成本而非風險管理工具,從而降低投保意願。另一方面,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問題進一步加劇了市場失靈。高風險企業更傾向於投保,而低風險企業因保費與其實際風險不匹配而退出市場,迫使保險公司提高整體費率水平,形成惡性循環。這種逆向選擇問題不僅推高了保費,還降低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市場吸引力。在監管執行力度不足的背景下,部分企業存在道德風險,認為即使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也可通過責任轉嫁或行政干預減輕損失。這種僥倖心理進一步削弱了企業的投保動力。
(二)政府監管維度:政策合規性與執行有效性的兩難困境
政府在推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過程中,其規制工具的選擇面臨政策合規性與執行有效性的雙重困境。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強制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與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保險自願原則存在明顯衝突,導致地方試點政策在實施中面臨合法性爭議與執行困難;另一方面,多頭監管導致的碎片化格局顯著降低了政策實施的統一性和整體效能,削弱了制度的有效性。
強制投保政策與現行法律體系的位階衝突,構成規制工具選擇的首要障礙。《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也就是說,保險合同訂立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同時,《食品安全法》也只是規定了鼓勵食品企業參與保險,而不能強制企業投保。然而,有些地方政府為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力度,制定規範性文件要求特定高風險食品企業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類政策雖然體現了地方政府主動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的積極意願,但由於其規範層次不足,與《保險法》的自願原則牴觸,也與《食品安全法》鼓勵企業投保的規定相違背,導致企業參與意願不足,政策推行效果不及預期。
監管部門的協調不足,加劇了政策執行的困境。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運行主要涉及國家市場監管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其中,市場監管部門關注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和落實企業責任,金融監管部門則關注保險產品的費率厘定與精算平衡。在制度落實過程中,不同監管部門基於各自職能定位,缺乏有效的跨部門協調機制,導致監管政策衝突,影響政策的實施效能。例如,在保險產品設計環節,市場監管部門強調保險責任範圍的全面性和風險防控效能,而金融監管部門則強調保險經營的盈利性和風險可控性,導致保險公司面臨兩難的合規困境,難以平衡監管部門之間的不同要求。
(三)保險公司維度:產品供給不足與風險定價困境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需要保險公司提供充足、有效的保險產品供給。然而,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領域面臨著產品供給不足的困境。首先,現有保險產品供給難以滿足食品企業的多元化需求。保障範圍方面,多數產品僅覆蓋人身、財產等直接損失,而對品牌聲譽受損、市場份額下降等間接損失的保障明顯不足。條款設計方面,普遍存在免賠額過高、賠償限額不足、理賠流程複雜等問題,降低了食品企業的投保意願,制約了保險產品的市場擴展空間。
其次,保險公司的創新動力不足,制約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產品的升級換代。精準定價是保險產品設計的核心環節,但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由於食品安全事故數據缺乏、風險評估模型不完善,通常採用「一刀切」的風險定價模式。這種模式不僅導致低風險企業承擔較高保費,挫傷其參保積極性,同時也難以有效識別和精準定價高風險企業,從而加劇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形成保險公司的經營困境與風險集聚。
再次,信息不對稱問題也加劇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食品安全風險具有複雜性、隱蔽性和動態性,保險公司難以掌握企業真實的風險狀況,導致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由於企業經營過程信息不透明,保險公司無法準確評估企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實際發生機率,導致逆向選擇問題嚴重,低風險企業退出市場、高風險企業集中投保,保險公司被迫提高保費價格,形成惡性循環,進一步降低了保險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吸引力。
最後,食品安全事故的較高發生率以及部分事故中存在的企業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因素,使得保險公司在經營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業務時面臨持續的高賠付風險敞口和道德風險挑戰。食品生產經營鏈條長、環節多,潛在風險點廣泛分布,加之部分企業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客觀上推高了事故發生機率。若事故源於企業的故意違法行為(如使用禁用原料、篡改生產日期等),無疑會進一步增加保險賠付過程中的調查取證難度和法律糾紛風險。加之司法和行政救濟渠道不暢,保險公司追償亦可能面臨障礙,導致保險公司實際承擔的賠付責任和風險管理成本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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