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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國網際網路保險行業發展現狀分析

2015-07-28 13:31:23報告大廳(www.chinabgao.com) 字號:T| T

  網際網路保險是新興的一種以計算機網際網路為媒介的保險營銷模式,有別於傳統的保險代理人營銷模式。網際網路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險網以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技術為工具來支持保險銷售的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行為。

  近年來,我國網際網路保險呈現加速發展態勢,為保險業注入了活力,但其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亟須進一步解決。保監會日前發布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遵循「促進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線上與線下監管標準一致」等原則,明確了對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監管要求,從而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醞釀已久的網際網路保險監管辦法終於正式出台。7月27日,中國保監會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經營條件、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規範和監管要求。

  發展與規範並重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與廣泛普及,網際網路及移動互聯已成為保險機構銷售和服務的新興渠道。近年來,我國網際網路保險呈現加速發展態勢,為保險業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銷售行為觸及監管邊界、服務體系滯後和風險管控不足等風險和問題,亟須進一步解決。」談及《辦法》出台的背景,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近期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網際網路金融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監管。保監會之所以制定《辦法》,就是為了規範網際網路保險經營行為,促進網際網路保險健康規範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首先將遵循「促進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健康發展」的原則,堅持發展與規範並重,支持和鼓勵網際網路保險創新,開展適度監管,促進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健康發展。其次,結合網際網路保險自主交易的特點,《辦法》還將堅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一基本原則,強化信息披露、客戶服務,重點保護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以及個人信息安全等。再次,由於網際網路保險並沒有改變保險的根本屬性,因此《辦法》按照「線上與線下監管標準一致」的原則,在堅持現有監管方向和原則的前提下,根據網際網路保險特性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了適當的延伸和細化。此外,根據「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辦法》按照「強化市場退出管理」的原則列明了禁止性行為,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線上與線下一致

  伴隨著網際網路保險的迅速崛起,對於網際網路保險產品究竟是創新還是噱頭的爭論也甚囂塵上。當記者問及《辦法》對網際網路保險產品有哪些特殊的監管要求時,上述負責人表示,儘管網際網路保險產品種類繁多,創新產品層出不窮,但其與傳統保險產品並沒有本質上的差別。因此,《辦法》未提出單獨報備「網際網路專用產品」要求,而是採取與線下產品一致的監管要求,由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產品特點,自主選擇符合網際網路特性的產品開展經營。保險監管機構主要通過事中監控和事後監督等措施,實施退出管理以加強對網際網路保險產品的監管。

  「對於保險消費者普遍關注的網際網路信息安全問題,《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加強信息安全管理,確保網絡保險交易數據及信息安全。」上述負責人強調,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辦法》加大了對保險機構不嚴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職責的懲戒力度。對內部管理不力造成銷售誤導、信息丟失或泄露等嚴重事故的保險機構,保險監管機構可以及時責令停止相關產品的銷售,以確保保險機構切實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義務。

  上述負責人同時坦言,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發展過程中,部分第三方網絡平台對保險業務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薄弱,出現了違規承諾收益、產品信息披露不合規等違法違規現象,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包括對保險業的負面評價和質疑。針對這些問題,《辦法》明確了第三方網絡平台的業務邊界,強化了其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行為約束。首先是明確職責定位。第三方網絡平台可以為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業務提供輔助支持,但若第三方網絡平台參與了網際網路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等關鍵環節,則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業務經營資格。其次是強化合規管控。《辦法》明確了第三方網絡平台的業務規則,同時要求保險機構加強對第三方網絡平台等合作單位的管控責任,切實履行將保險監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義務。再次是實施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第三方網絡平台有配合保險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義務,否則保險監管部門可以責令保險機構終止與其合作。

  信息與告知並舉

  與傳統交易中「面對面」的交流溝通不同,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主要通過消費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消費者主要通過保險機構的官方網站查詢其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及網址、網際網路保險產品、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投訴方式等具體信息。針對這一特性,《辦法》對經營主體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的內容和方式,做了較為詳盡、具體和明確的要求。

  「《辦法》不僅要求保險機構在相關網絡平台的『顯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險公司和客戶投訴渠道』等,而且其不能刻意隱瞞上述信息,也不能用各種手段誘導消費者忽略這些信息,要能夠讓消費者注意到、非常方便地找到這些信息,確保消費者能夠作出客觀、理性的判斷。此外,《辦法》要求在保險產品的『銷售頁面』上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以防止銷售誤導,如要求經營主體『突出提示和說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並以適當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賠要求、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費用扣除、退保損失、保險單現金價值等重點內容』,而且這些信息必須由保險公司統一製作、授權發布,一旦出現問題,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責任。」上述負責人如是介紹。更多相關行業信息請查閱由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網際網路保險行業市場調查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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