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海運的不斷發展,近年來國際海運方面也取得了不錯的成績,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也迫在眉睫。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案》主要對《細則》32條內容進行了修訂,修改或調整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先照後證」、「放管服」、「營改增」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商務部、交通運輸部等13個部門印發《服務貿易發展「十三五」規劃》,其中海運港口作為服務貿易發展24個重要領域,明確要求「加強國際海運立法工作,研究推進《國際海運條例》修訂。」
根據修訂後的《國際海運條例》關於申請人須事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要求,一是刪除了《細則》中籌建企業法人申請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和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有關內容,明確申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和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主體統一為中國企業法人;二是刪除了「先證後照」的內容;三是對申請材料作了相應修改,修改內容涉及7個條款。
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進行的修改。一是強化安全管理,在提交的申請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材料中增加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安全管理證書、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等材料,同時,明確相關經營者應當確保其證書合法有效的義務;二是簡化相關申請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等不必要的材料;三是針對國內企業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許可已取消,將相關許可條件要求限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四是增加執行運價報備制度的相關要求,明確部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際海運市場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五是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增加了保函、責任保險等財務責任保證方式,以緩解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現金方式交納保證金所帶來的資金壓力。修改內容涉及12個條款。
在落實「營改增」稅費改革及發票和統計制度改革方面,刪除或修改了已作廢或失效不再適用的條款內容,主要是刪除了不再使用國際海運業專用發票,已被國家統計局廢止的統計報表。同時,為適應統計報表新要求,補充了報送相關統計信息的原則性要求。修改內容涉及5個條款。
在與《港口法》及配套規章銜接方面,刪除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貨櫃站和堆場業務有關內容,這些內容在《港口法》及《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中已進行了規範。共涉及9個條款。
其他完善性修改內容,主要是對部分條款的表述進行了修改,使之更加準確、合理。如結合交通運輸部授權上海航運交易所在其網站發布相關經營者名單及提單樣本的實際,增加「經我部授權的網站」作為發布相關企業名單及提單樣本的網站。將「活期存款利率」修改為「相應存款利率」,將「副本」修改為「複印件」,將「交通部」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修改為「商務部」等。共涉及12個條款。
這次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修訂,使得我國國際海運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更加完善,也更加的準確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