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昨天下午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巡遊計程車和網約車客運經營的,將扣押車輛並罰款,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執法部門處罰兩次的,將被暫扣三個月駕照,被處罰三次以上的,將被暫扣六個月駕照。
《規定》提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對非法安裝的專用營運標識、設施,予以沒收。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管理規定處以罰款。
《規定》增加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具體表述為:「駕駛人員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執法部門處罰兩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執法部門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此外,本市建立非法客運舉報制度,並對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機構和方式。
《規定》提到,禁止利用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具體車輛類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確定,並向社會公示。違反規定將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沒收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曾規定:「在本市從事非法客運經營達到兩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車,車輛出售、報廢后,小客車指標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更新手續。在本市從事非法客運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的外埠車輛,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規定》刪去了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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