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的事故,每天都在上演。在酒桌文化的影響下,許多人應酬一定會有酒相伴,喝大了喝蒙了,就會忘記喝酒不能開車這個規定。還是有許多人沒有把喝酒不開車這個概念深深的記在腦海里,人大代表朱列玉近幾年一直在醉駕方面提出自己的許多看法。
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對於近期取消醉駕罪的誤區,這不是讓你可以喝酒開車,這不是一個概念。」這是朱列玉連續第二年在全國兩會上建議修改、取消刑法中的醉駕罪。與去年幾乎清一色的反對相比,今年圍繞存廢之爭也引發了業內的理性探討。
朱列玉解釋稱,他的議案實質上是建議分情況、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駕罪。這被部分公眾理解為醉駕不是犯罪,將成為合法的行為,這無疑是一種誤讀。
有數據顯示,每年因醉駕有高達30餘萬人被判刑。對於社會治理現代化,朱列玉認為應該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慮從其他方面入手實際解決問題。治理醉駕和其他社會頑疾,都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打擊。
為何建議修改、取消醉駕罪?他認為醉駕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將醉駕行為列入犯罪進行打擊,以保護醉駕者自己的生命和無辜路人的生命。但從醉駕入刑以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在不斷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朱列玉認為,從近十年的數據可以清晰的看到,將醉酒駕駛行為納入犯罪範圍並沒有起到有效遏制此類行為的效果。有效打擊醉駕行為才應該是法律核心目的。
朱列玉強調,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並不意味著對酒後駕駛的不法行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他的建議是限制醉駕罪在刑法中的適用範圍,並建議加大對酒駕型醉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和範圍。
從法理層面來看,醉駕入刑後,刑法對危險駕駛罪的規定沒有情節限制,醉駕即為犯罪,而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法應當根據一定規則控制處罰範圍和程度。
因此,朱列玉提出,如果事實上客觀未造成實際危害、主觀無明顯惡意的情況,可以通過懲戒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方式抑制其再犯。對醉駕情節嚴重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用刑法追責。
取消醉駕罪之後怎麼辦?朱列玉提出了多層法律建議,包括:深度醉酒後駕車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責;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從重處罰不准緩刑;酒後駕車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並重罰;酒後駕車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准重新拿證。
「刑法具有其他法律在教育、震懾方面所不具備的作用,但治理酒駕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進行打擊。」他認為應綜合運用行政處罰措施所具備的人身權、財產權和資格剝奪效果,實現與拘役刑、罰金刑相近的社會效果。
同時,他建議應適度提高違法成本,對酒後駕駛行為一律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既可以基本剝奪酒駕、醉駕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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