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中國信託業協會牽頭編寫的首份行業發展報告——《中國信託業發展報告(2013-2014)》(以下簡稱「報告」)在北京發布。該報告指出,把信託盡職管理的良好結果等同於「剛性兌付」,是目前社會對信託風險的最大誤解。
報告指出,融資信託固定收益的風險,來源於融資方的違約,而不是信託公司的違約。據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4-2020年中國信託投資行業市場供需與發展趨勢預測報告》了解到,從信託的制度安排上來看,信託財產雖然形式上被置於受託人名下,但實質上不屬於受託人的資產,受託人不得對信託利益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受託人對信託財險也不享有任何實質的利益,受託人僅作為管理人,信託財產所產生的一切利益也均歸受益人,所發生的風險自然也由受益人承擔。因此從制度上也不存在所謂的「剛性兌付」原則。
事實上,儘管信託公司對信託利益的實現沒有保證責任,卻負有法定和約定的盡職管理職責。為促使信託快速發展,過去幾年遇到的個別信託風險事件,大部分公司也為維護自身的聲譽選擇「兜底處置」,投資者的利益最終沒有實際損失,從而給人們一種「剛性兌付」的印象。
對於這種現象,報告認為,真正發揮作用的不是「剛性兌付」原理,而是信託公司盡職履行職責的結果,把這兩者等同是目前社會對信託風險的最大誤解。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目前信託資產規模已經逼近12萬億元,這種所謂的「剛性兌付」遲早將被打破。中央財經大學區域經濟與金融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孟祥軼昨日就此表示,「剛性兌付」並不符合公平交易規則,今後要在賣者有責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買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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