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中國信託業發展報告(2013-2014)》引起了業內高度關注,其中關於打破「剛性兌付」的表述更是引起專家學者們廣泛的討論。《報告》指出,從信託業長期健康發展角度看,信託公司必須理性對待「剛性兌付」策略,對具備條件的信託項目,應該逐步解除「剛性兌付」的魔咒,雖然短期會有陣痛,但只有「破剛」,才會有行業健康的長遠未來。
這份《報告》還指出,「剛性兌付」不是制度約束,而是信託業基於多種因素考慮所採取的經營策略。雖然這對制度重構後信託業的起步發展階段起了重要的支撐作用,但其負面作用也開始日益顯現。其一是不利於信託產品投資者的成熟;其二是不利於信託公司全面盡職管理能力的提升;其三是招致對行業風險的過度關注和不恰當猜想。
據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4-2020年中國信託投資行業市場供需與發展趨勢預測報告》了解,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信託業假想的「剛性兌付」。「剛性兌付」一方面是無法可依的,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市場交易基本的公平性原則。只要高收益,不想承擔相應的風險,這樣的機會在市場裡可能有,但不可能多、更不可能持續。因此「剛性兌付」如果存在於投資者的意識中,必須打破,也是能夠逐步打破的。這也是保護投資者長期利益的必要手段。
為了打破「剛性兌付」的「錯覺」、為了更好地迎接接下來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及促進行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需要建立完備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包括但不限於:通過金融教育,提高投資者的金融決策能力,以及對金融產品風險和回報的正確認識,特別要強調「買者自負」的原則;監管機構要加強信息披露(如產品登記系統)、規範銷售行為(銷售人員的激勵機制等)以減少誤導銷售,並通過監管創新來更好的監督和糾正信託機構的市場行為,達到保護投資人的目的。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綜合研究室主任陳道富表示,剛性兌付的普遍存在,反映了多方面的問題。
一是投資者教育問題。直接融資體系主要通過市場分散,由投資者藉助市場波動實現風險自擔的方式及時承擔損失;間接融資體系主要通過機構集中並消化風險。我國投資者長期處於間接融資體系中,習慣於由機構吸收剩餘風險,將信託產品等同於存款產品,寄希望於由信託公司承擔產品的風險。
二是行業發展的無奈。信託公司尚未通過市場方式取得投資者的「信任」,不得不藉助隱性擔保(最終表現為「剛性兌付」)來快速擴張市場規模。再加上信託業的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二級轉讓市場,也影響了投資者管理信託產品的風險。
三是監管部門在過渡時期超越信託法界定的法律關係,過度強調信託公司的股東責任和信託公司資本金的風險保障作用。
四是風險責任的不清晰。信託產品的各個參與主體和各個環節均存在一定瑕疵。特別是地方政府(部分銀行)對信託資產的隱性擔保,信託公司存在的盡職調查、營銷宣傳的不專業、不規範行為,使得信託風險最終的責任主體並不清晰。
信託屬於直接融資,財產獨立和破產隔離的制度設計,保證了信託資產的風險收益可由受益人完全承擔。管理者和託管者等其他參與者只是提供一種專業服務,並為自己的專業技能獲得相應的報酬。2001年以來,我國信託行業逐步回歸信託的專業管理者角色,堅持了「買者自負」的信託風險文化。當然,這個過程中信託公司應承擔的信託責任,既要保證自己擁有必要的專業技能,同時也具有為委託人和受益人利益服務的職業道德。當前,隨著信託產品的到期兌付,我國宜堅持信託的本質,在強調信託公司信託責任的基礎上,打破「剛性兌付」,堅持「買者自負」的信託風險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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